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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参考资料)(一)

来源: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办公室 浏览量:6434 发布日期:2023-08-07 00:00:00

公司内部治理法律风险

(一)优化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基本要求】

公司内部治理涉及公司各机构的权利配置和实际运作、《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与股东自治的关系 、股东及管理层权利义务等。现代企业制度中,判断公司内部治理优劣的重要标准为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完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组织机构的运转是否低成本高效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通过合理分配公司内部管理运营与 监督控制的权力,促进公司良性运转,同时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1.《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计:股东选任董事和监事 ,董事行使管理权 、聘任经理人员 ,监事负责监督董事和经理。

2.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执行机构(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 、监督机构(监事会或监事) 。各机构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3.公司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等实际情况 ,充分、合理  利用《公司法》给予公司的意思自治空间,通过公司章程的整体设计,优化内部治理结构 ,加强股东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建设。

4.公司章程中可以明确约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的召集期限 、召集方式 、不召集会议的认定标准和期限 、提案规则、 议事和表决规则、弃权规则等,确保公司能顺畅地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保障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5.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 ,对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 因有限责任公 司部分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 、无法作出有效决议而陷入僵局的情形, 公司章程可以通过设置构成弃权的情形、权产生的法律效果等条款进一步明确。

【风险提示】

1.公司治理结构不当 、未能按照公司发展调整公司治理结构 ,都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矛盾纠纷凸显 ,严重制约公司的发展壮大。

2.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其本质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根据多数决的规则作出,因此,只有公司决议的程序公正和内容合法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否则会导致公司决议无效 、可撤销或不成立。无效的适用情形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法规。可撤销的适用情形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不成立的适用情形为:( 1)公司未召开会议 ,但依据《公司法》 第 37条第 2 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做出决定 ,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的;(3)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案例指引】

A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A 公司原股东为朱某、韩某、魏某,现登记股东为朱某、 王某、魏某 ,其中韩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工商档案中,A 公司第四  届第 2 次股东会决议显示:同意原股东韩某退出股东会,并将其持有  的股份转让给朱某,签字处分别有全体股东手写签名字样。韩某以股  东会决议上其签字非其本人签署为由 ,主张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A  公司认可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且股东会决议非韩某本人签字,但主张决议签署得到韩某的同意和授权,应属合法有效。因 A 公司未实际召

开股东会,且没有证据证明韩某曾同意该股东会决议,且韩某事后未 对该决议予以追认未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公司决议不成立 ,故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一次性告知单】

1.股东会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法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

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 ,行使下列法定职权 :  (1)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法定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 违反法律、行*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文件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36 条— 第 41 条 、第 44 条— 第 48 条 、第 51 条—第 53 条 、第 54 条 、第 55 条 、第 99 条—第 103 条 、第

108 条—第 112 条 、第 117 条—第 119 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可探索建立双重股权结构下的公司治理模式

【基本要求】

《公司法》第 42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 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或者出现股东放弃表决权 ,只保留所有权和分配权的特别约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风险提示】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也规定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另外的表 决方式。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采取另外的表决方式,应作出明确的约定 ,否则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案例指引】

A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万元,股东董某、刘某和辛某持股 比例分别为 51%、25%和 24%  。公司章程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 ,股东 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应由代表半数以上股东表决通 过 。后在关于公司董事事项的选举过程中 ,刘某 、辛某表决通过,形 成股东会决议 ,董某对此不服 ,起诉认为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 ,损害了董某基于股东权产生的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 应予以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在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应由代表半数以上股东表 决通过” ,该规定意思表示模糊 ,文意不明确 ,不能明确确定是股东 人数的半数即人数决 ,还是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即资本决,A公司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印证其有关“人数决” 的主张,应按照《公司法》对此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公司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故判决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42 条。

(三)公司可根据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利益分配结构

【基本要求】

公司可以根据岗位重要性和贡献多少改变期权比例,运用股权激 励手段 ,将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效益直接关联, 根据公司成长发展阶段的不同采取合伙人机制、股份制机制,增强员

工的归属感 、忠诚度 ,降低人才流失成本 ,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

【风险提示】

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由员工免费获得本公司 或关联公司股权的情况,该计划的实质是通过给予员工除工资薪酬以

外的报酬来换取员工服务 ,不属于赠与性质。

【案例指引】

兰某与方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兰某自愿并无偿将其在 A 公司 1%股份转让给方某 。后兰某通知方某因股份转让协议为赠与协 议,其将撤销该协议。方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受让股份是基于股权 奖励的无偿受让,并非赠与,兰某无权撤销,请求确认方某与兰某签 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且因兰某擅自将股份转让第三人,其应赔偿 方某相应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注明“转让” ,同时对 生效时间、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 ,并无任何“赠与” 的表述,而且方某在与 A 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 B 公司任职 ,其主张基于股权奖励无偿受让股权具有事实基础,最终法院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性质应为股

权转让 ,并非赠与。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配套规章制度

【基本要求】

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企业财务制度、流程管理制度、决策审批制 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保管制度、证照印章保管使用制度等,严格 规范各类公司行为,科学管理公司的人章财物。公司应当建立专门的

财务账户 ,做到专款专用 、及时入账。

【风险提示】

公司内部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对于规范企业和员工的行为,树立企  业的形象,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的作  用 。若没有健全的内部各项配套规章制度,不利于企业实现科学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五)建立健全董监高的培训、惩戒机制

【基本要求】

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董监高等管理人员的长效培训机制和严肃 惩戒机制,加强对管理能力 、合规运营能力 、公关能力 、法律素养的

培训工作。

【风险提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指引】

A 公司作为 B 公司的股东, 以同一虚假账户的名义两次对 B 公  司虚假增资,郭某系 B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明知上述虚假增资  行为,但未予监督。法院认为,郭某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存在过错, B 公司主张郭某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应对 A 公司的虚假增资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理据充分 ,故判决郭某对 A 公司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清偿

责任。

【一次性告知单】

1.《公司法》列举的董事 、监事 、高管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

包括: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2)侵占公司财产;

(3)挪用公司资金;

(4)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5)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

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 ,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7)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

(8)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0)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其中(1)(2)项的义务主体是董事、监事和高管,(3)至( 10)项的义务主体是董事和高管 ,不包括监事。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应依法履行职责 ,确保 公司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 司依法制作或保存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 作或保存上述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7 条—第 149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四)》第 12 条。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

1.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1) 已实际履行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真实有效的书面劳动 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具有建立劳动关系

合意的 ,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缺乏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应

当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 定,审查公司对高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 ” ,以此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

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 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 82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并视为自用工之 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风险提示】

与普通劳动者一样,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与高级管理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 ,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二倍工资。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是,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范围

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 ,人民法院仍可支持高级管理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特别是对于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 立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建议其劳动合同的订立、保管,可由其上级主管领导或其他人员负责。

【案例指引】

李某自称其于 2018年 3 ⽉ 1 日入职 A 公司任 CEO,双方于 2018 年 2 ⽉ 15 日签订劳动合同。A 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主张李某是作为 公司的股东进入公司,双方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 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签订的劳动合 同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签订 ,其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在 A 公司担 任 CEO 职务 ,双方并未形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故李某与 A 公司

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次性告知单】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 、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7 条 、第 10 条 、第 17 条 、第

24 条 、第 82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6 条 、第 7 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董事 、监事

【基本要求】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监事在公司并无其他任职 ,亦不

从事董事 、监事职责范围之外工作的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与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上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进行审

查。

(3)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 、监事同时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劳动者职务的 ,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 、监事, 因其职工身份当 然地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并不因其

具有董事 、监事身份而具有特殊性。

【案例指引】

李某经 A 公司股东委派并经 A 公司股东会选举担任董事 ,在 A公司并不担任其他职务。任期内,李某的主要履职方式是参加董事会会议 ,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等。李某主张按照劳动 关系确定其权利义务,A 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查认定 ,李某与 A 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7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37 条第 1 款第 2 项 、第 44 条第 2

款 、第 67 条第 2 款 、第 99 条 、第 108 条第 2 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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